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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律师   高健律师简介高健律师毕业于山东省政法学院。自2000年10月从基层法律实务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做起至今已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和人社部三级婚姻师资格。经多年法律服务现...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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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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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120191009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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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无效婚姻的法律实务分析

1、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以未达到法定婚龄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还是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隐瞒被告的真实年龄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时被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原告在被告分娩生育一子仅有七个月时起诉要求解除无效婚姻。本案的关键在于是适用《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原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还是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离婚的规定。

【案例分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婚姻当事人必须在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第十条规定的实体权利。本案中,由于原告在被告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起诉,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故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无权主张解除无效婚姻这一民事实体权利。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非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3、无效婚姻怎样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4、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4、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审查婚姻效力?

在当事人并未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审查婚姻效力时,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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