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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律师   高健律师简介高健律师毕业于山东省政法学院。自2000年10月从基层法律实务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做起至今已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和人社部三级婚姻师资格。经多年法律服务现...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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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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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1201910095629

执业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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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窃取同居情人的钱款财物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男子冯某与女子张某之间未登记结婚,双方属恋爱关系,两人同居在一起,时间长达五年。
平时生活中,双方双方关系比较密切,经常会用彼此的信用卡、借记卡使用。
后来,鉴于冯某好吃懒做,张某明确提出,双方名下的借记卡、信用卡,各自保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使用对方名下的任何借记卡、信用卡。
对此,冯某表示不同意。但是张某坚决要求,双方在未经对方同意时,不得使用对方的任何银行卡,且张某将自己的各种银行卡,藏在一个隐秘处。
一天,冯某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了张某所藏的银行卡。于是冯某将银行卡拿出并到银行取款机上取得现金一万两千元。
冯某拿到现金后,并没有告知张某,且将该笔款项挥霍一空。
那么,“偷盗近亲属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同居关系?冯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该解释的第8条规定,适用该规定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那么,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而本案中,双方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双方之间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该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就构成犯罪。
冯某所窃得的数额,已经高出盗窃罪入罪的数额标准,因此,冯某涉嫌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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