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6401-3417

律师介绍

高健律师   高健律师简介高健律师毕业于山东省政法学院。自2000年10月从基层法律实务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做起至今已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和人社部三级婚姻师资格。经多年法律服务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健律师

手机号码:13864013417

执业证号:13701201910095629

执业律所: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政务中心区章丘法院北邻

律师文集

浅析电影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权

最近笔者代理一起电影网络传播权管辖案件。原告A公司诉被告B在网络上购买域名然后通过相应软件播放其电影侵犯其网络传播权。A公司所在地的A法院受理此案,被告B认为A法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侵权行为地所以无管辖权认为应由B的经常居住地法院B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A区法院无管辖权,理由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0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依照此规定被告住所地可以确定,因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A区法院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在A区法院立案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地在A区,所以此案依司法解释被告B经常居住地明确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总之,A区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所以无权受理此案。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案件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适用,作为原告有举证义务但并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地在哪?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和网络服务所在地也不在A区。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照法释〔2012〕20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因此案被告住所地明确所以应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

 

                                             高健    

 

                                        2020年9月9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64013417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政务中心区章丘法院北邻

Copyright © 2019 www.cn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